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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土地登記代理人《理論與方法》考試大綱

發(fā)表時間:2019/1/29 9:32:0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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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科目  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

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掌握不動產權利、不動產確權、爭議調處等方面專業(yè)知識和法律政策的程度,以及運用不動產權利理論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處理不動產確權問題、解決不動產糾紛的能力.

第一部分  不動產與不動產權利概述

一、不動產的特征與分類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不動產基礎知識的掌握、熟悉、了解程度.

(二)考試范圍

1.不動產的特征

2.不動產的分類

(三)考試基本要求

熟悉:不動產的特征.

了解:不動產的分類.

二、不動產權利概述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不動產權利基礎知識的掌握、熟悉、了解程度.

(二)考試范圍

1.不動產權利的特征

2.不動產權利的分類、設置原則

3.我國不動產權利制度的歷史變遷

4.國外及有關地區(qū)不動產權利制度借鑒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不動產權利的特征、分類、設置原則,以及不動產權利產生和變動生效的要件.

熟悉:我國不動產權利制度的歷史變遷.

了解:國外和有關地區(qū)不動產權利制度基本情況.

第二部分  不動產所有權

一、不動產所有權的概述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國內外不動產所有權基本理論和發(fā)展演變的掌握、熟悉、了解程度.

(二)考試范圍

1.不動產所有權的特征與分類

2.國外和有關地區(qū)不動產所有權的發(fā)展演變

3.我國不動產所有權的發(fā)展演變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不動產所有權的特征與分類.

熟悉:我國不動產所有權的發(fā)展演變.

了解:國外和有關地區(qū)不動產所有權的發(fā)展演變.

二、土地所有權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我國土地所有權的制度基本內容的掌握程度.

(二)考試范圍

1.國家土地所有權特征與范圍,以及主體、客體、權利取得、權利內容、權利限制

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權利取得、權利內容、權利限制、權利滅失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國家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特征與范圍,以及主體、客體、權利取得、權利內容、權利限制.

三、房屋所有權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我國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特征、設定,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制度基本內容的掌握、熟悉、了解程度.

(二)考試范圍

1.建筑物所有權的特征、設定與內容

2.構筑物所有權的特征、設定與內容

3.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特征、設定與內容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建筑物所有權的特征、設定與內容.

熟悉: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所有權的特征、設定與內容.

了解:構筑物所有權的特征、設定與內容.

四、森林、林木所有權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我國森林、林木所有權制度基本內容的掌握、熟悉、了解程度.

(二)考試范圍

1.森林、林木所有權的特征與分類

2.森林、林木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客體、取得、滅失,以及權利內容與限制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森林、林木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客體、取得與滅失.

了解:森林、林木所有權的特征與分類.

五、相鄰關系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我國相鄰關系制度基本內容的掌握、熟悉、了解程度.

(二)考試范圍

1.相鄰關系的特征與分類

2.相鄰關系的的主體、客體、內容與限制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相鄰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與限制.

了解:相鄰關系的特征與分類.

第三部分  不動產用益物權

一、不動產用益物權制度概述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國內外不動產用益物權基本理論和發(fā)展演變的掌握、熟悉、了解程度.

(二)考試范圍

1.我國歷史上不動產用益物權制度演變

2.國外及有關地區(qū)不動產用益物權制度有關情況

(三)考試基本要求

熟悉:我國歷史上不動產用益物權制度演變.

了解:國外及有關地區(qū)不動產用益物權制度有關情況.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基本內容的掌握、熟悉、了解程度.

(二)考試范圍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征與分類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

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

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內容與限制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客體、取得、滅失.

熟悉: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其他不動產用益物權的區(qū)別與聯系.

了解: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征與分類.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我國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基本內容的掌握、熟悉、了解程度.

(二)考試范圍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特征與分類

2.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客體、取得、滅失,以及權利內容與限制

3.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客體、取得、滅失,以及權利內容與限制

4.國有企業(yè)改制中土地資產處置方式的內容和特征,通過保留劃撥、出讓、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租賃等不同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權利主體、客體、取得、滅失,以及權利內容與限制方面的區(qū)別

5.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客體、取得、滅失,以及權利內容與限制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我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客體、取得、滅失,以及權利內容與限制.

熟悉:國有企業(yè)改制中土地資產處置方式的內容和特征,通過保留劃撥、出讓、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租賃等不同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權利主體、客體、取得、滅失,以及權利內容與限制方面的區(qū)別.

了解: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特征與分類.

四、宅基地使用權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宅基地使用權制度基本內容的掌握、熟悉、了解程度.

(二)考試范圍

1.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征與分類

2.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客體、取得、滅失,以及權利內容與限制

3.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的改革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我國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客體、取得、滅失,以及權利內容與限制.

熟悉: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的改革.

了解: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征與分類.

五、地役權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我國地役權制度基本內容的掌握、了解程度.

(二)考試范圍

1.地役權的特征

2.地役權的權利主體、客體、取得、滅失,以及權利內容與限制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地役權的權利主體、客體、取得、滅失,以及權利內容與限制.

了解:地役權的特征與分類.

六、海域使用權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我國海域使用權制度基本內容的掌握、了解程度.

(二)考試范圍

1.海域使用權的特征與分類

2.海域使用權的主體、客體、取得與滅失,以及權利內容與限制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海域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客體、取得、滅失,以及權利內容與限制.

了解:海域使用權的特征與分類.

第四部分  不動產抵押

一、不動產抵押概述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不動產抵押制度的掌握、熟悉、了解程度.

(二)考試范圍

1.不動產抵押制度的主要內容

2.不動產抵押制度的特征

3.我國不動產抵押制度的發(fā)展演變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不動產抵押制度的主要內容.

熟悉:我國不動產抵押制度的發(fā)展演變.

了解:不動產抵押制度的特征.

二、不動產抵押權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我國不動產抵押權的設定、標的、效力、實現與消滅等內容的掌握程度.

(二)考試范圍

1.不動產抵押權的主體

2.不動產抵押權的標的

3.不動產抵押權的設定

4.不動產抵押權的效力

5.不動產抵押權的實現與消滅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不動產抵押權主體、標的、設定、效力、實現與消滅.

三、不動產最高額抵押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我國不動產最高額抵押制度基本內容的掌握、熟悉、了解程度.

(二)考試范圍

1.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范圍、期間

2.最高額抵押有關內容的變更原則

3.最高額抵押權與一般抵押權的關系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范圍、期間及債權額,最高額抵押有關內容的變更.

熟悉:最高額抵押權設置要求.

了解:最高額抵押權與一般抵押權的關系.

第五部分  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

一、土地確權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掌握、熟悉、了解我國土地確權等方面專業(yè)知識和法律政策的程度,以及運用有關法律政策處理土地確權疑難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范圍

1.土地確權的特征與分類

2.我國土地確權與爭議調處制度的歷史沿革

3.土地確權依據的有關法律、政策

4.土地確權的原則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土地確權的原則.

熟悉:土地確權依據的有關法律、政策.

了解:土地確權的特征與分類,我國土地確權制度的歷史沿革.

二、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掌握、熟悉、了解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等方面專業(yè)知識和法律政策的程度,以及運用有關法律政策處理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疑難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范圍

1.土地權屬爭議的特征與分類

2.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范圍、管轄

3.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程序

4.土地權屬爭議的特征與分類,土地權屬爭議調處依據的有關法律、政策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范圍、管轄、程序.

熟悉:土地權屬爭議調處依據的有關法律、政策.

了解:我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制度的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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