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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工程計價》第五章第二節(jié):工程計量與合同價款結算

發(fā)表時間:2018/1/23 10:33:20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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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價款糾紛的處理

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糾紛,是指發(fā)承包雙方在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調整以及結算等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爭議。按照爭議合同的類型不同,可以把工程合同價款糾紛分為總價合同價款糾紛、單價合同價款糾紛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糾紛;按照糾紛發(fā)生的階段不同,可以分為合同價款約定糾紛、合同價款調整糾紛和合同價款結算糾紛;按照糾紛的成因不同,可以分為合同無效的價款糾紛、工期延誤的價款糾紛、質量爭議的價款糾紛以及工程索賠的價款糾紛。

(一)合同價款糾紛的解決途徑

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建設工程合同發(fā)生糾紛后,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法院或仲裁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zhí)行。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fā)生的爭議進行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發(fā)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爭議。合同爭議和解解決方式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同時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根據(jù)《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的規(guī)定,雙方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和解:

(1)協(xié)商和解。合同價款爭議發(fā)生后,發(fā)、承包雙方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達成一致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和解協(xié)議,和解協(xié)議對發(fā)承包雙方均有約束力。如果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協(xié)議,發(fā)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解決爭議。

(2)監(jiān)理或造價工程師暫定。若發(fā)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就工程質量、進度、價款支付與扣除、工期延期、索賠、價款調整等發(fā)生任何法律上、經濟上或技術上的爭議,首先應根據(jù)已簽約合同的規(guī)定,提交合同約定職責范圍內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解決,并抄送另一方??偙O(jiān)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內應將暫定結果通知發(fā)包人和承包人。發(fā)承包雙方對暫定結果認可的,應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暫定結果成為最終決定。

發(fā)承包雙方在收到總監(jiān)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的暫定結果通知之后的14天內,未對暫定結果予以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視為發(fā)承包雙方已認可該暫定結果。

發(fā)承包雙方或一方不同意暫定結果的,應以書面形式向總監(jiān)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提出,說明自己認為正確的結果,同時抄送另一方,此時該暫定結果成為爭議。在暫定結果不實質影響發(fā)承包雙方當事人履釣的前提下,發(fā)承包雙方應實施該結果,直到其按照發(fā)承包雙方認可的爭議解決辦法被改變?yōu)橹埂?/p>

2.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對雙方當事人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自愿達成協(xié)議解決糾紛的一種途徑?!督üこ坦こ塘壳鍐斡媰r規(guī)范》GB50500—2013規(guī)定了以下的調解方式:

(1)管理機構的解釋或認定。合同價款爭議發(fā)生后,發(fā)承包雙方可就工程計價依據(jù)的爭議以書面形式提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爭議以書面文件進行解釋或認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在收到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就發(fā)承包雙方提請的爭議問題遠行解釋或認定。

發(fā)承包雙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書面解釋或認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提請仲裁或訴訟。除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上級管理部門做出了不同的解釋或認定,或在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做出的書面解釋或認定是最終結果,對發(fā)承包雙方均有約束力。

(2)雙方約定爭議調解人進行調解。通常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約定調解人。發(fā)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或在合同簽訂后共同約定爭議調解人,負責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的調解。合同履行期間,發(fā)承包雙方可以協(xié)議調換或終止任何調解人,但發(fā)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單獨采取行動。除非雙方另有協(xié)議,在最終結清支付證書生效后,調解人的任期即終止。

2)爭議的提交。如果發(fā)承包雙方發(fā)生了爭議,任何一方可以將該爭議以書面形式提交調解人,并將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調解人調解。發(fā)承包雙方應按照調解提出的要求,給調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資料、現(xiàn)場進人權及相應設施。調解人應被視為不是在進行仲裁人的工作。

3)進行調解。調解人應在收到調解委托后28天內,或由調解人建議并經發(fā)承包雙方認可的其他期限內,提出調解書,發(fā)承包雙方接受調解書的,經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對發(fā)承包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都應立即遵照執(zhí)行。

4)異議通知。如果發(fā)承包任一方對調解人的調解書有異議應在收調解書后28天內向另一方發(fā)出異議通知,并說明爭議的事項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調解書在協(xié)商和解或仲裁裁決、訴訟判決中'做出修改,或合同已經解除,承包人應繼續(xù)按照合同實施工程。

如果調解人已就爭議事項向發(fā)承包雙方提交了調解書,而任一方在收到調解書后28天內,均未發(fā)出表示異議的通知,則調解書對發(fā)承包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3.仲裁

仲裁是當事人根據(jù)在糾紛發(fā)生前或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有效仲裁協(xié)議,自愿將爭議事項提交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

(1)仲裁方式的選擇。在民商事仲裁中,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是申請仲裁的前提,沒有仲裁協(xié)議或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當事人就不能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機構也不能受理。因此,發(fā)承包雙方如果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在合同中訂立有仲裁條款或者以書面形式在糾紛發(fā)生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了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

仲裁協(xié)議的內容應當包括: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前述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xié)議方為有效。

(2)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仲裁裁決做出后,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zhí)行人所在地或者被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3)關于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合同價款爭議,《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做出了如下規(guī)定:

1)如果發(fā)承包雙方的協(xié)商和解或調解均未達成一致意見,其中一方已就此爭議事項根據(jù)合同約定的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的,應同時通知另一方。

2)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進行,但發(fā)包人、承包人、調解人各自的義務不得因在工程實施期間進行仲裁而有所改變。當仲裁是在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的情況下進行時,承包人應對合同工程采取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3)若雙方通過和解或調解形成的有關的暫定或和解協(xié)議或調解書已經有約束力的情況下,當發(fā)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暫定或和解協(xié)議或調解書時,另一方可在不損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將未能遵守暫定或不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或調解書達成的事項提交仲裁。

4.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1,通過審理爭議事項并做出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裁判,從而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方式。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發(fā)承包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fā)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又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當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價款糾紛的處理原則

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糾紛,有些糾紛并不容易直接適用現(xiàn)有的法律條款予以解決。針對這些糾紛,可以通過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這些司法解釋和批復是為人民法皖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提供明確的指導意見,同樣為建設工程實踐中出現(xiàn)的合同糾紛指明了解決的辦法。司法解釋中關于施工合同價款糾紛的處理原則和方法,更是可以為發(fā)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類似糾紛的處理,提供參考性極強的借鑒。

1.施工合同無效的價款糾紛處理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fā)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2.墊資施工合同的價款糾紛處理

對于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墊資施工的項目,對于墊資施工部分的工程價款結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間題的解釋》提出了處理意見:

(1)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P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3)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價款糾紛處理

(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fā)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fā)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2)發(fā)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xié)助義務的。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4)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發(fā)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4.發(fā)包人提前占用的價款糾紛處理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5.其他工程結算價款糾紛的處理

(1)陰陽合同的結算依據(jù)。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jù)。

(2)對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的認可。當事人約定,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3)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朋發(fā)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fā)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jù)確認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量。

(4)計價方法與造價鑒定。工程造價鑒定結論確定的工程款計價方法和計價標準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計價方法和計價標準不一致的,應以合同約定為準。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5)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標準。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計息日。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①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②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③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三)工程造價鑒定

工程造價鑒定是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接受國家、政府等有權機關或機構的委托,對糾紛項目的工程造價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經濟問題,依據(jù)其建設工程造價方面的專門知識和技能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1.工程造價鑒定的資質要求

(1)鑒定機構的資質要求。承辦工程造價鑒定業(yè)務的鑒定機構必須是依法取得了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yè)。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應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接受國家、政府等有權機關的委托開展鑒定活動,超出資質等級許可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無效,并應承擔相應責任。

(2)鑒定人員的資格要求。工程造價鑒定機構中主辦工程造價鑒定的人員必須是依法注冊于該鑒定機構的執(zhí)業(yè)造價工程師,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人員,不得從事鑒定業(yè)務。

(3)回避制度。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鑒定委托人、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要求其回避的必須回避:

1)是本糾紛項目的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是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2)鑒定機構、鑒定人員與本糾紛項目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糾紛項目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咨詢人、咨詢機構的;

4)與本糾紛項目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5)私自會見本糾紛項目的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的。

2.工程造價鑒定的取證

(1)鑒定所需資料的收集。鑒定所需的資料包括鑒定機構自行收集的鑒定依據(jù)、委托人轉交的舉證資料以及糾紛項目當事人提交的舉證資料。

1)鑒定機構自行收集的資料。鑒定機構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工作,應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鑒定依據(jù):

①適用于鑒定項目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規(guī)范、標準、定額;

②鑒定項目同時期同類型工程的技術經濟指標及其各類要素價格等。

2)委托人提交的資料。鑒定機構收集鑒定項目的鑒定依據(jù)時,應向鑒定項目委托人提出具體書面要求,其內容包括:

①與鑒定項目相關的合同、協(xié)議及其附件;

②相應的施工圖紙等技術經濟文件;

③施工過程中施工組織、質量、工期和造價等工程資料;

④存在爭議的事實及各方當事人的理由;

⑤其他有關資料。.

鑒定委托人向鑒定機構轉交,但要求鑒定機構對資料有效性進一步認定的資料稱為鑒定委托人轉交的舉證資料。鑒定委托人向鑒定機構交付、能直接用作鑒定依據(jù)的資料稱為鑒定資料。

3)當事人提交的舉證資料。當事人按鑒定機構的要求提交或主動提交與本項目鑒定有關、尚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資料,稱為當事人提交的舉證資料。

此外,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要求鑒定項目當事人對缺陷資料進行補充的,應征得鑒定項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協(xié)調鑒定項目各方當事人共同簽認。

(2)現(xiàn)場勘驗。根據(jù)項目鑒定工作需要,鑒定機構可組織當事人對被鑒定的標的物進行現(xiàn)場勘驗。

1)現(xiàn)場勘驗的組織。鑒定機構組織當事人對被鑒定的標的物進行現(xiàn)場勘驗的,應先行書面通知糾紛雙方當事人參加,同時應請鑒定委托人派員參加。當事人拒絕參加勘驗的,應請鑒定委托人決定處理辦法。

2)勘驗記錄的確認??彬灛F(xiàn)場應制作勘驗記錄、筆錄或勘驗圖表,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于繪制的現(xiàn)場圖應注明繪制的時間、方位、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必要時鑒定機構應采取拍照

或攝像取證,留下影像資料。鑒定項目當事人對現(xiàn)場勘驗圖表或勘驗筆錄等不予簽字確認的,鑒定機構應提請鑒定委托人決定處理辦法I并在鑒定意見中做出表述。

3.鑒定過程和結論

(1)鑒定程序。進入鑒定工作程序后,鑒定機構宜采取與當事人核對工程量、套取定額(或計取單價)、取費等過程逐步完成鑒定;對鑒定委托人認為鑒定機構不必要與當事人做核對工作,或鑒定機構認為不必要與當事人核對的糾紛項目,鑒定機構可直接出具鑒定意見或鑒定意見征詢意見稿。

(2)鑒定方法。項目鑒定范圍和內容必須符合鑒定委托文書,鑒定成果文件表述的鑒定范圍和內容必須符合鑒定委托文書要求,不得做出不符合委托的鑒定表述。在鑒定項目合同約定有效的情E下,鑒定應采用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除非合同糾紛各方另行達成一致約定,否則不得采用不符合原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作出鑒定意見,也不得修改原合同計價條件而作出鑒定意見。

鑒定機構在開展鑒定工作之前應首先確定合同文件的解釋程序。如果當事人對糾紛項目合同、工程量清單、洽商、變更、索賠、工程報價單或結算書等相關文件有效性的約定有分歧,其有效性應提請鑒定委托人決定;如果是因對國家計價規(guī)定性文件有不同理解而產生的分歧,分歧各方應共同提請相應有權機關解釋。

(3)鑒定成果文件及鑒定結論意見。鑒定成果文件包括鑒定意見書、補充鑒定意見書、補充說明等。

1)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書應包括鑒定意見書封面、簽署頁、目錄、鑒定人員聲明、鑒定意見書正文、有關附件等。其中,鑒定意見書正文應包括如下內容:①項目名稱;②文號;③基本情況;④鑒定依據(jù);⑤鑒定過程及分析;⑥鑒定結論意見;⑦特殊說明;⑧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的簽章(字);⑨附件。

2)鑒定結論意見。鑒定意見中應含有結論性意見,鑒定結論意見可包括可確定的部分意見以及無法確定的部分意見:

①可確定的造價結論意見。當整個鑒定項目事實清楚、依據(jù)有力、證據(jù)充足時,鑒定機構應出具造價明確的造價鑒定結論意見。

當鑒定項目中僅部分事實清楚、依據(jù)有力、證據(jù)充足時,鑒定機構應出具項目中該部分造價明確的鑒定結論意見,it為“可確定的部分造價結論意見”。

對當事人在鑒定過程中達成一致的書面妥協(xié)性意見而形成的鑒定結果也可以納入造價鑒定結論意見或“可確定的部分造價結論意見”。

②無法確定部分項目的造價結論意見。當鑒定項目中有一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力或依據(jù)不足,:且當事人爭議較大無法達成妥協(xié),鑒定機構依據(jù)現(xiàn)有條件無法做出準確判斷時,鑒定機構可以提交無法確定部分項目的造價結論意見,稱為“無法確定部分項目的造價結論意見”。

對鑒定中無法確定的項目、部分項目及其造價,凡依據(jù)鑒定條件可以計算造價的,鑒定意見書中均宜逐項提交明確的計算結果,并提出不能做出可確定結論意見的原因或當事人雙方的分歧理由;凡依據(jù)鑒定條件無法計算造價的,鑒定意見書中宜提交估算結果或估價范圍;提交估算結果或估價范圍的條件也不具備時,鑒定機構可不提交估算結果或估價范圍并說明理由;對鑒定委托人要求提交鑒別和判斷性結論的,鑒定機構可提交鑒別和判斷性結論。

4.鑒定期限

鑒定機構應在確定受理鑒定委托之日起,根據(jù)糾紛項目工程造價金額,在規(guī)定的時限(見下表5.2.1)內完成鑒定工作。鑒定機構與鑒定委托人對完成鑒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等待當事人提交舉證資料、補交資料、交換資料、質證、對征詢意見稿和反饋意見等所需的時間不應計人鑒定期限。

5.出庭接受質詢

鑒定機構應當依法出庭接受鑒定項目當事人對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意見書的質詢。如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審理該鑒定項目的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


(責任編輯: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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