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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真題

發(fā)表時間:2013/10/12 11:49:18 來源:互聯(lián)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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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題(本題型共4小題,其中第1小題、第2小題每小題7分。第3小題可以選用中文或選用英文解答,如使用中文解答,最高得分為18分;如使用英文解答,須全部使用英文,最高得分為23分。第4小題18分。本題型最高得分為55分。在答題卷上解答,答在試題卷上無效。)

1. 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為一般保證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產案,但此時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擔保債權向管理人進行了申報。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對已申請債權進行核查時,債權人丁提出:丙公司作為一般保證人對乙享有先訴抗辯權;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償還了全部借款,則丙公司不承擔清償責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償債務,乙應先通過訴訟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償,當就甲公司的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清償乙的債權時,乙方可就未能獲得清償部分進行債權申報。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債權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對乙享有先訴抗辯權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從丙公司破產案中通過破產分配獲得部分清償,對乙獲得的該部分清償應如何處理?

(3)若乙先從丙公司破產案中獲得部分清償,在借款到期后,乙應以債權全額還是應以債權未獲清償部分向甲公司主張權利?并說明理由。

(4)若甲公司主動全額清償了乙的債權,且乙此前乙從丙公司破產案中獲得了部分清償,則對乙已從丙公司破產案中獲得的該部分清償應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1)債權人丁的主張不成立。一般保證人破產,應當取消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因為保證人破產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如果繼續(xù)維持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則債權人必須待債務到期后先向債務人求償,然后才能向一般保證人求償;但此時保證人的破產財產可能已經分配完畢,相當于免除了其保證責任。所以此時一般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向一般保證人申報債權。

(2)在一般保證人破產分配過程中,債權人先從保證人處獲得的清償,應當先行提存。

(3)乙應以債權全額向甲公司主張權利。因為一般保證人承擔的是補充保證責任,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雖然此時一般保證人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但是在承擔責任時,還是補充保證責任,僅對債務人實際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責任;所以債權人向債務人求償時,是以全部債權額求償,再以“未從債務人處獲得清償的部分”計算應從保證人處獲得的清償。中 華 會 計 網 校

(4)乙從丙公司破產案中獲得的清償額已經提存,待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從債務人處獲償后,再按照保證人實際應承擔補充責任的范圍向債權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給保證人的其他債權人。題目中,債務人已經全部清償債務,那么從一般保證人處已經提存的清償額,就全部用來清償保證人的其他債權人。

2. 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鍍鋅板。為了支付價款,甲公司簽發(fā)了一張以乙公司為收款人、金額為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A銀行作為承兌人在票面上簽章。為了購買原材料,乙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但是,丙公司在簽約過程中提供的公司文件、庫存證明等都是虛假的,且未打算履行合同。丙公司在取得該匯票后,即將其背書轉讓給丁公司用于購買天然鉆石,后便無杳無蹤跡。

乙公司發(fā)現(xiàn)受騙后,向公安機關舉報丙公司涉嫌詐騙。同時,乙公司就背書讓的匯票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向A銀行發(fā)出了止付通知。并發(fā)出公告。丁公司在票據到期時持票向A銀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絕。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銀行是否有權對丁公司拒絕付款?并說明理由。

(2)當丁公司持票據向人民申報權利時,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3)當乙公司另行對丁公司起訴,請求確認自己為票據權利人時,其請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1)A銀行有權對丁公司拒絕付款。根據規(guī)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發(fā)出的止付通知,應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2)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根據規(guī)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在收到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票據權利主張后,應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查看票據。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法院應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中華 會 計 網 校

(3)乙公司的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丁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對價的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根據規(guī)定,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抗辯的影響。

3. 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資設立西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電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權,B公司持有70%的股權。2005年3月,A公司分別向C公司和D公司轉讓了占西電公司10%的股權。

2006年3月,西電公司的注冊資本增至5000萬元,其中:原股東以資本公積及未分配利潤按照出資比例轉增股本;新股東E公司注資6000萬元,持有西電公司20%的股權。

2008年3月,西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拆股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同時聘請F證券公司,G律師事務所和H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2009年4月,F(xiàn)證券公司作為保薦人,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西電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的材料。在預審過程中,預審員提出的反饋意見之一是:請說明西電公司作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符合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條件的依據。

2009年7月,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西電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申請。8月21日,西電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開發(fā)行,募集資金3億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yè)板掛牌上市。

2010年6月2日,西電公司發(fā)布公告稱:2005年5月,公司大股東B公司已將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公司董事長張某,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張某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權轉讓款,但未辦理股權過戶登記手續(xù);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將上述股權過戶登記至張某名下。

2010年7月16日,中國證監(jiān)會宣布:經調查,B公司實際是從2005年5月開始至辦理股權過戶登記日一直代張某持有西電公司股份,西電公司和張某隱瞞了該事實,構成了虛假陳述。對西電公司處以罰款50萬元,對張某處以罰款30萬元。

李某在西電公司股票上市日購買了該公司的股票1萬股,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賣出,虧損5000元;趙某于2010年5月31日買入西電公司股票2萬股,于7月13日賣出,虧損3萬元。李某和趙某于2010年8月2日分別向法院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要求西電公司、F證券公司、G律師事務所、董事長張某和獨立董事錢某賠償其因違法行為遭受的投資損失。

經查:F證券公司和G律師事務所在核查西電公司股權事項時,認真調閱了公司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等資料,均未發(fā)現(xiàn)B公司向張某轉讓西電公司股權和B公司代張某持有西電公司股份的事實,也未從西電公司和張某以及其他方面獲悉該事實。錢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擔任西電公司獨立董事,在2010年6月2日西電公司告前,其對B公司和張某之間的股權轉讓事項并不知情。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2005年3月,A公司將所持西電公司部分股權轉讓給C公司和D公司是否需要經過B公司同意?并說明理由。

(2)2006年3月,西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需經哪些程序?

(3)2006年3月,西電公司完成增加注冊資本后,除E公司外,如不考慮B公司代張某持有公司股權的因素,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別持有西電公司的股權比例是多少?

(4)如何回答預審員提出的“西電公司作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符合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條件的依據”的反饋意見?

(5)李某和趙某各自在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的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分別說明理由。

(6)F證券公司、G律師事務所和獨立董事錢某是否應當對因虛假陳述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分別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1)A公司轉讓股權需要經過B公司同意。根據規(guī)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本題中是股東“對外”轉讓股權,且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沒有其他規(guī)定,因此要經過“其他股東B公司”的同意。

(2)增加注冊資本的程序:①由董事會制訂增加注冊資本的方案;②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方式通過(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③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3)A公司持有8%,C公司持有8%,D公司持有8%,B公司持有56%。

增資前,A公司、C公司、D公司原本分別持有10%,B公司原本持有70%。而認購增資時,原股東是按照“出資比例”轉增,所以A公司、C公司、D公司這三者相比,比例還均是10%,B公司還是70%。增資后,E公司持股20%,ABCD合計持股80%,在這80%中,A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別占10%,B公司占80%;所以在公司的全部股權(100%)中,A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別持股100%*80%*10%=8%,B公司持股100%*80%*70%=56%。

(4)該反饋意見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發(fā)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xù)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xù)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題目中,該公司是在2004年2月設立,于2008年3月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是從2004年2月開始計算,在2009年上市時,已滿3年。

(5)李某和趙某的請求均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據規(guī)定: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題目中,揭露日為2010年7月16日,李某和張某賣出股票的時間均發(fā)生在揭露日之前,因此,二者的投資損失與西電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均不存在因果關系,二者的民事賠償請求均不能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6)①F證券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guī)定,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對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在本題中,由于F證券公司經查沒有過錯,應予免責。②G律師事務所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guī)定,專業(yè)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違反《證券法》的規(guī)定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在本題中,由于G律師事務所經查沒有過錯,應予免責。③獨立董事錢某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guī)定,發(fā)起人、發(fā)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發(fā)行人、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jiān)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前款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在本題中,由于獨立董事錢某經查沒有過錯,應予免責。

4. 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貨款100萬元不能按時償還,向乙公司請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還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臺大型設備進行抵押和1輛轎車進行質押,為其履行還款義務提供擔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請求,并與甲公司訂立了書面抵押和質押合同。甲公司將用于質押的轎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質押辦理任何登記手續(xù),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設備和質押的轎車。

2009年5月,甲公司將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出租給丙公司,將用于質押的轎車出租給丁公司,租期均為1年。

2009年8月,甲公司隱瞞有關事實,與戊公司訂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隨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將出租的3臺設備賣給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個月的租金,并請其將這3臺設備交付給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這3臺設備。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隱瞞了有關事實,與乙公司訂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質押的轎車。雙方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并約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出租的轎車時,丁公司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yōu)先購買權。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員在駕駛該轎車時外出時,遭遇罕見泥石流,車毀人亡。

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無力向乙公司償還貨款。乙公司在調查了解甲公司資產狀況得知:甲公司出資200萬元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庚經營狀況良好,資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貨款150萬元,尚未償還。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發(fā)函給庚公司,要求其償還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債務。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是否有權將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出租給丙公司?并說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權就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權?并說明理由。

(3)在用于質押的轎車滅失前,誰是其所有權人?乙公司是否對該轎車享有質權?并分別說明理由。

(4)丁公司就轎車向甲公司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yōu)先購買權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丁公司對轎車的滅失承擔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6)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公司對不能交付轎車承擔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7)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債務?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1)甲公司有權將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出租給丙公司。根據規(guī)定,抵押權設定后,由于抵押物仍然歸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權將抵押物出租。

(2)乙公司無權就用于抵押的3臺設備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權。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以生產設備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乙公司以設備設定抵押,但是未辦理登記手續(xù),其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的戊公司。

(3)①用于質押的轎車滅失前,甲是該轎車的所有權人。根據規(guī)定,動產物權的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甲己雖然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但是轎車尚未交付,所有權未發(fā)生轉移。

②乙公司對該轎車不享有質權。根據規(guī)定,質權自質物移交給質權人占有時設立。在本題中甲公司僅將用于質押的轎車的機動車登記證交給乙公司保管,并未實際交付該轎車,質權尚未設立。

(4)丁公司不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根據規(guī)定,只有在房屋租賃中才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適用,對于其他標的的租賃,并不適用優(yōu)先購買權。

(5)甲公司無權要求丁公司對轎車的滅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本題中,轎車的毀損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承租人并無過錯,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6)己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本題中,合同標的物轎車已經毀損,甲公司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應當對己公司的損失進行賠償。

(7)如果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對庚公司的債權,乙公司有權行使代位權,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債務。根據規(guī)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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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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